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004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利用第24条规定,串通债权人伪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虚假债务,恶意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2017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出台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类: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理论基础为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权,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一方所做行为对另一方产生效力。无论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债务。《民法典》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